發布時間:2025-07-02 有效時間:2025-10-10

團體定制應急管理標志服裝,應急執法服裝定制量體裁剪。
加強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推進規范文明執法,依據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生態環境保護、交通運輸、農業、文化市場、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財政部、司法部負責制定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制度,國務院綜合行政執法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本領域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工作。
縣級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各地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配發范圍、標準和相關技術規范,在預算定額標準以內配發制式服裝和標志。不得擴大著裝范圍,不得改變制式服裝和標志式樣,不得提高配發標準。
各地應當加強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建設,督促綜合行政執法人員規范穿著制式服裝、佩戴標志,嚴肅儀容儀表及執法風紀。
第五條,配發制式服裝和標志所需經費,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納入本級預算管理,列入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的部門預算。
第六條,制式服裝和標志的采購,原則上由省級及以上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配發范圍
第七條,地方各級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主要履行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等行政執法職能的內設或所屬執法機構中,取得行政執法證件且直接面向執法對象開展執法工作的在編在職人員配發制式服裝和標志,其他人員不予配發。
國務院綜合行政執法主管部門派出的執法機構中,符合前款規定的人員配發制式服裝和標志,其他人員不予配發。
第八條,已配發制式服裝和標志的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在履行行政執法職能時應當穿著制式服裝、佩戴標志。
第三章,配發種類
第九條,帽類,具體包括:
(一)大檐帽(女士為卷檐帽);
(二)大檐涼帽(女士為卷檐涼帽);
(三)防寒帽(布面栽絨、皮面直毛皮)。
第十條 服裝類,具體包括:
(一)常服(含上衣、褲子、襯衣);
(二)執勤服(春秋、冬執勤服,含上衣、褲子);
(三)夏裝制式襯衣(長袖、短袖);
(四)單褲、裙子;
(五)防寒服(短款、長款)。
第十一條 鞋類,具體包括:
(一)單皮鞋;
(二)皮涼鞋;
(三)棉皮鞋、毛皮靴。
第十二條 標志類,具體包括:
(一)帽徽(大帽徽、小帽徽);
(二)臂章;
(三)肩章(硬肩章、軟肩章、套式肩章);
(四)胸徽(硬胸徽、軟胸徽);
(五)胸號(硬胸號、軟胸號);
(六)領帶;
(七)腰帶。
第四章 氣候區域和配發標準
第十三條 氣候區域劃分為熱區、亞熱區、南溫區、北溫區、寒區、高寒區。根據氣候區域劃分,確定制式服裝的配發品種和使用年限。
第十四條 帽類
(一)大檐帽、大檐涼帽(女士為卷檐帽、卷檐涼帽)。
男士發大檐帽1頂、大檐涼帽1頂,女士發卷檐帽1頂、卷檐涼帽1頂,熱區、亞熱區、南溫區使用年限4年,北溫區、寒區、高寒區使用年限5年,期滿換發大檐帽(卷檐帽)1頂、大檐涼帽(卷檐涼帽)1頂。
(二)防寒帽。
南北溫區次發布面栽絨防寒帽1頂,使用年限6年,期滿換發1頂。
寒區、高寒區發皮面直毛皮防寒帽1頂,使用年限5年,期滿換發1頂。
第十五條 服裝類
(一)常服(含上衣、褲子、襯衣)。
發常服1套(含襯衣2件),使用年限4年,期滿換發1套。
(發防寒服1件(南北溫區為短款,寒區、高寒區為長款),南北溫區使用年限8年,寒區、高寒區使用年限6年,期滿換發1件。
第十六條 鞋類
(一)單皮鞋。
發單皮鞋1雙,使用年限2年,期滿換發1雙。
(二)皮涼鞋。
熱區、亞熱區、南北溫區發皮涼鞋1雙,使用年限3年,期滿換發1雙。
寒區、高寒區長期從事戶外執法工作人員次發皮涼鞋1雙,使用年限5年,期滿換發1雙。
(三)棉皮鞋、毛皮靴。
南北溫區發棉皮鞋1雙,使用年限4年,期滿換發1雙。
寒區、高寒區發毛皮靴1雙,使用年限6年,期滿換發1雙。
第十七條 標志類
(一)帽徽。
男士發大帽徽2枚,女士發大帽徽1枚、小帽徽1枚,損壞后交舊領新。
(二)臂章。